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包括两类,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包括产品侵权、医疗侵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生产者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行为分为两类,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包括产品侵权、医疗侵权、交通事故侵权、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侵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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