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既遂的,怎样量刑要依据犯罪情节而定,如果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伪造票据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假冒行为。
假冒他人名义出票或在票据上签章,是票据伪造的前提条件。
伪造的具体做法,可以是盗用他人印章,仿制他人印章或制作并无其人之印章而签章等各种假冒手段。
(二)伪造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伪造行为在外观上符合票据行为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如果不具备票据行为的合法形式,就不能构成票据行为,亦无从形成票据伪造。
(三)伪造行为人目的是骗取财物。
票据是金钱债券,持有票据能够获得票面金额,伪造票据的,因票据具备合法之形式要件,伪造者可以从付款人处骗取金钱,伪造人实施伪造行为,主观上正是为达到骗取他人财物之目的。
(四)伪造人将伪造之票据转手。
伪造人将伪造的票据转手,才能取得票据利益,实现其骗取财物的目的,如果伪造之票据不转手,其伪造行为便不生损害他人之效果,也难以认定其有无伪造行为。
全部伪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票据诈骗构成犯罪既遂的。
法院会依据犯罪的情节判刑。
如果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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