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之债不是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而无因管理并不是签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1、行为。
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
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
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无约可违,自然不存在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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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错。
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
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
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3、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
理论上来讲,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
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
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
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依据《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并不是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是基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
而合同之债是基于签订合同而产生的。
无因管理行为并不是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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