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质权是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如果质权没成立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质押人交付财产,促成质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质权人有哪些
权利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1、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
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3、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未成立的,就是质押人没有交付财产。
所以债权人可能要求质押人交付财产,以促成质权成立,保护债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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