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三百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有人无权处分的后果
(一)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
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
(三)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如此他仍有损失时,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此处之侵权行为同样为一般侵权行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重。
按照规定共有人可以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果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一定的情形下是无权处分财产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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