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
1、转包转包重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
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
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得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
转包无需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
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
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发包人备案。
3、互换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
互换是种互易合同。
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承包方秒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
4、转让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
在承包方与稳定的非农收入或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方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
转让的对象应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将承包土地使用权入股,参加农业股份制,农业股份合作制或实行“股田制”,并以入股股份作为分红依据。
主要是有些地方为保护规模经营产业区,在土地延包时才土地承包权确权到户,使用权入股分红的一种流转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给农户的土地,由发包方反租回来,再重新发包或由集体直接经营。
主要用以发展高效农业,创建科技示范区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户在承包期内把承包土地退交给集体,由集体重新发包的行为。
退包的原因是这些农户因从事二三产业或外出打工,自己无力耕种又不愿交由其他农户经营。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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