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过了之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的责任,债权人不能要求保证人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保证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这种承担全部责任的保证,称无限保证。
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由保证人承担责任中的一部分,则该保证为有限保证。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责任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是主债务到期后6个月。
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限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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