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除非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辩护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能有哪些违法行为?
1、不能给嫌疑人传递物品纸条。
2、不能把手机,递给嫌疑人使用。
3、不能将案件信息的透露给嫌疑人。
4、不能引导嫌疑人做虚假陈述。
5、不得串供。
三、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即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正确的指控,帮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这是辩护人的首要任务。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辩护人应当解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代写有关文书,案件宣判后,应当了解被告人的态度,征求其对判决的意见以及是否提起上诉等。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批准,事实上,即便犯罪嫌疑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犯罪嫌疑人会见辩护律师时只是受到限制,但是等到相关情形消失以后办案机关还是应该安排会见的,因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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