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鉴定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标题:
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鉴定事项;
(二)编号:
写明司法鉴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
(三)基本情况:
写明委托人、委托鉴定事项、受理日期、鉴定材料、鉴定日期、鉴定地点、在场人员、被鉴定人等内容。
鉴定材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鉴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鉴定材料的出处;
(四)检案摘要:
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检验过程:
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六)检验结果:
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
(七)分析说明:
写明根据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形成鉴定意见的分析、鉴别和判断的过程。
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
(八)鉴定意见:
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
(九)落款:
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
(十)附注:
对司法鉴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司法鉴定机构是需要为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般情况下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应该依法鉴定,可是,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司法鉴定员徇私舞弊,或者因为一些其他的原因造成鉴定结论可能有问题的话,初次鉴定的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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