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所赠房屋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
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由此可见,房屋赠与行为并不是在当事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时就生效的,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完成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以此为时间点才算赠与合同生效完成。
为了避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免除后顾之忧,当事双方应尽快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这个是很重要的,合同生效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构成的,以免日后产生合同纠纷,这样的话是有可能进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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