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二、机关法人是否可为商标权主体
1.机关法人不能为商标权主体。
2.根据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商标种类依据商标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的不同分为:
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3.我国《商标法》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相比,这两类商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通常为同一主体。
而且这两类商标的专用权属于纯私权利,同时也是身份权和财产权。
4.我国能够申请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这类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成立,法律认可的组织;
②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即有能够保证该组织正常活动的机构;
③必须具有一定的财产,即必须具有能够单独支配的、与其规模和活动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的财产;
④不具有法人资格。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取得机关法人资格后,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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