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技术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1、要注意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
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
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
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
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
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
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
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
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
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
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
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
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都是属于书面采取的形式,在这个合同里面要约定技术使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保密工作,如果是转让技术的,则需要确定转让的时间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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