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二、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安全供电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向用电人安全供电,是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供电人的供电质量包括电压频率、电压、供电可靠性须附和国家规定和约定的标准,供电的方式、时间、地址和点量等须附和合同的约定。
2、因故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计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
供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
3、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时,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以尽早恢复供电。
供电人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签订购电合同的时候,供电方需要的合同内容给用电人持续供电,而且用电人需要缴纳相关的电费,而且在这场使用的过程中,供电人是不可以拒绝用电人的合同订立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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