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
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
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
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2)基于受损者行为。
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
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
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
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
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予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
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的池塘;
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按照规定如果得利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不当利益的话,作为受损的一方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对于不当得利是有很多的类型的,不同的种类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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