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有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或者财产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免除离婚债务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条件如下:
1、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
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
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
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则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2、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
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
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
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
当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
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
无权处分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
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不得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
债务人因纯获利益,且债务人的处分能力与免除的效力无关,所以即使债务人行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所以离婚时债务处理以双方协商为主,协商不成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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