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1)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不受侵害。
财产代管人必须认真履行代管义务,管理好失踪人的财产,正确行使代管权。
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易于变质的失踪人的财产采取变价处分,保存价金;
防止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毁损失踪人财物;
对侵害失踪人财产的行为,代管人可以基于此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义务依法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应支付的费用。
失踪人所欠的税费、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失踪人应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产生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债权人要求失踪人清偿债务、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代管人请求,代管人拒绝支付的,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
代管人拒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在代管期间丧失管理能力,无力履行代管职责,或利用代管之便侵犯失踪人的财产权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可依法作出变更失踪人财产代管的裁决。
财产代管人在从事这个职业的时候,一般都会经过相关的培训,要是造成了被代管方财产损失的财产,代管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拿着钱跑路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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