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第一百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代理有什么特点
1、法定代理产生的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
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由委托人通过委托授权而产生的,而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是不以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为条件的,而是直接源于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也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一般都属于普通代理或全权代理,没有代理权限范围的特殊限制。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则取决于委托授权书的规定,既可以是全权代理,也可以是特别代理,代理人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法律行为。
3、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往往存在某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这种特定的血缘或亲缘关系正是法定代理产生的基础。
实践中,最常见的法定代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作为其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
(2)配偶一方作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对方的法定代理人;
(3)成年的兄、姐作为其未成年的弟、妹的法定代理人;
(4)职务代理中的代理人。
第四,法定代理的宗旨在于保证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够通过代理行为顺利地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它主要是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第五,法定代理都是无偿的。
在整个代理关系中,也可能会因为一些情形导致代理终止,比如说代理人已经丧失了民事行为或者是直接死亡的,又或者是被代理人目前已经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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