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的责任和义务
1、夫妻双方对子女有平等的抚育权利和义务。
抚养、教育子女是夫妻双方平等的义务和责任,如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夫妻有平等的经济赔偿责任。
同样,抚育子女也是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不能拒绝对方行使其权利。
即使夫妻离婚,这一义务和权利也不得改变。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者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在家庭中无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平等地承担这一义务。
如违反了这一法定义务,夫妻双方应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
3、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该在精神上相互慰藉,经济上相互扶助,无论丈夫或者妻子,只要生活困难需要扶养的,另一方必须对其尽扶养的义务。
4、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理,在法律上都没有效力。
5、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婚姻家庭编主要调整的范围是婚姻家庭产生的一些民事关系,如果不是婚姻家庭产生的,就没有办法用该条款。
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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