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揽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4、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
5、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6、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7、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整个承揽关系里面,定作人需要按照合同里面支付报酬或者是其他材料费用的,而且承揽人在完成的本身的工作成果之外,可以以正当理由拒绝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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