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是什么
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人亲自保管保管物义务有哪些
规定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即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相当的注意,而不致于使保管物因自己的保管不善而毁损灭失。
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为无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
保管合同为有偿时,保管人对保管物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2、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保管物的性质、合同的目的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保管场所和方法。
3、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不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将使寄存人的利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可以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
4、保管人占有保管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按照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如果当事人另外有约定的情况下是除外的,保管人如果损坏物品的话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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