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内容
①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
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②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③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包括所有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
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在民法典中对于担保物权的规定,一般是由债权人为了保障债权的正常实施实施的担保,在担保内容里面是必须要有担保人和债务人的,这个债权也可以随着实际情况而发生改变,但是正常转移的情况下,债权并不会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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