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在同一栋建筑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的情形。这种状况,主要是现代社会大量高层或多层楼房的出现带来的。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现,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成为私人不动产物权中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
1、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
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将一般连栋式和双并式等分间所有的建筑物纵切为数户的建筑物。
这种形态之区分所有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用部分极为单纯,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顶、楼梯、外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梁、柱外,屋顶、楼梯、走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基地等均以境界壁为界,分属于各专有部分。
因此,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与一般独门独院的单独所有的建筑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其纵割式区分所有权与一般单独所有权亦无多大的区别,其区分所有权特有的问题比较少,所以这种类型的区分所有权不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
2、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
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分层所有的建筑物。
例如将一栋四层楼的建筑物,上下横切为四层,分别为甲、乙、丙、丁四人所有。
这种形态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其区分所有人间的共有部分,除共同壁、梁、柱外,尚有共同的屋顶、楼梯、走廊、外围壁、基地等,其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之一。
3、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纵横分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
纵横分割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左右纵割分套(单元)所有的建筑物。
例如将一栋四层楼的建筑物上下切为四层后,再于以左右纵割为一套套的套房,我国称为单元。
这是区分所有建筑物最常见的形态,即现代公寓大厦之区分形态。
这种形式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部分与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相同,在其上成立的混合建筑区分所有权的重点之一。
按照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来进行区分,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是享有所有权的,而且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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