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法定代理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是:
(1)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死亡,其法定代理权自然归于消灭。
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已无法代理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定代理权也即行消灭。
(2)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
法定代理人是由于当事人无诉讼行为能力而代为诉讼的。
在诉讼进行中,如果未成年的当事人达到成年而取得诉讼行为能力,患精神病的当事人痊愈而恢复诉讼行为能力,他们便可亲自进行诉讼,法定代理权因此而消灭。
(3)法定代理人失去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进行中失去亲权或监护权,其法定代理权就随之消灭。
例如,如果法定代理人是作为未成年当事人的养父或养母代为诉讼,其法定代理权在诉讼中随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又如,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人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时,其法定代理权便因监护权的丧失而消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并且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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