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
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
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
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
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
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
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
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
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
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按份之债分为债权和债务两种。
如果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
有两个债务人,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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