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二、地役权如何取得
1、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设定地役权。
主要表现为根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即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定地役权。
设立地役权,双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也有用遗嘱等单独行为而设定的地役权的情形。
2、依据民事法律行为而受让地役权。
应注意的是:
由于地役权的从属性,地役权的让与应与需役地使用权的让与共同为之,并亦应有书面合同。
3、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受让地役权。
主要表现为继承取得。
需役地权利人死亡时,需役地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则根据地役权的从属性,该地役权亦当然由其继承人继承。
注意:
应对地役权的从属性与非经登记不可对抗性结合掌握。
即当负担有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若该地役权未经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人又未告知受让人该负担情况时,则该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不负担地役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地役权后,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而供役地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单方解除地役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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