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的,土地权利要提供必要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特定的公民或法人。
一个人不可能构成相邻。
相邻关系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或是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
同时,相邻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当事人,即相邻权的效力只对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发生,不及于不特定的一般人。
2、相邻关系是因为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互毗邻而发生的。
例如因为两幢房屋相邻便产生了通风采光的相邻关系。
在许多情况下,相邻关系的发生都与自然环境有关。
因此,相邻关系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相互毗邻的地理位置的存在。
不动产不以土地为限,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等其他构筑物,相互毗邻不以相接为限,河流的上游和下游也可以成立相邻关系。
3、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有着不同的内容,但原则上都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一方如果不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当事人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第四,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便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所体现的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土地权利人要在土地上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活动时,要使用相邻土地的,相邻土地权利人要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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