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二条【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二、无线电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这是无线电行政执法机构对有轻微无线电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一般组织提出告诫的一种处罚,一般采用书面方式。
(2)罚款。
这是无线电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缴付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行为。
《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对大多数无线电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的处罚,最高罚款金额为五千元。
目前有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规定罚款金额的无线电违法行为,例如违反无线电管制的行为,设定最高金额达五万元的罚款规定。
(3)查封设备。
这是对违法行为人非法使用、生产、进口、销售或者研制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
但查封设备属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最终结果还须无线电行政执法机关再次作出决定。
(4)没收设备。
这是对违法行为人非法使用、生产、进口、销售或者研制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行政处罚。
没收设备是一项较为严厉的处罚,依法仅对于严重违反无线电管理的行为才进行这类行政处罚。
(5)没收非法所得。
这是对出于赢利目的而实施违法无线电行为、并获得非法所得的违法行为人给予的经济上的行政处罚。
这项处罚措施通常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并用,目的是从经济上防止违法行为人再度重犯。
(6)吊销电台(站)执照。
电台(站)执照是持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从事无线电业务的法定资格凭证。
吊销电台(站)执照,就是取消了其设置、使用电台(站)的权利。
这是无线电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线电资源是属于一个国家非常重要的资源,而无线电频谱资源是比较有限的。
所以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开发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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