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一方面允许适格的监护人以协议方式,根据自己的意愿对监护职责进行分配;
另一方面又强调了协议结果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当被监护人是老年人时,其配偶年纪可能也已经很大了,监护能力较为有限。如果按照法定监护的顺位,配偶为第一顺位,此时如果加入意思自治要素,解决法定监护顺序僵化、死板的缺陷,使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和监护双方的主观意愿得到充分考量,作出最为合理的监护人选任安排。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由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监护职责,无疑是一个更为合理的选择。
二、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内止其受到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6、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
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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