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遗产管理的责任
(1)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对于由其管理或应由其管理的遗产应当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制作遗产清单。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便于遗产管理,防止遗产散失;
便于计算遗产的价值及清算移交遗产;
便于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随时查阅。
(2)为保存遗产,可以对遗产采取必要的措施。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时,如认为不采取必要的处分措施不足以保护遗产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为保存遗产而采取的诸如变卖、修缮等;
对被继承人紧急债务和税款的清偿;
继续进行必要的营业行为等。
(3)公告及通知。
遗产管理人有权也有职责公告通告或个别通知继承人、受遗赠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使他们能够继承或者接受遗赠的遗产或能够获得债权的实现。
在继承案件中,遗产的管理人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遗产的管理人需要对遗产进行妥善的保管,而且在适当的时候需要给继承人进行分配。
如果遗产管理人存在着过错行为的,可以由法院指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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