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期限】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
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承揽人法定义务
1、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
5、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
6、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7、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
8、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9、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活动中,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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