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2.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二、姓名权的内容
(一)、姓名变更权指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
侵权表现: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
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二)、姓名使用权指自然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
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
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
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并不是侵权行为。
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
在这样的情形下,各人都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也都是正当行使权利,但是故意混同的除外。
姓名使用包括积极行使:
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
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
消极行使:
在作品上不署名;
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
其限制在于:
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三)、姓名决定权也称命名权,即自然人决定采用何种姓、名、及其组合的权利。
自然人的命名权在出生后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行使,但这并不影响具备命名能力后的姓名变更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如果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等情形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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