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人格权包括哪些
权利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隐私等权利。
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名誉、荣誉、信用等权利。
1、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禁止非法剥夺自然人的生命、禁止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
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与姓名受同等保护。
法人享有名称权,有权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3、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
4、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自然人、法人的名誉。
5、自然人、法人享有信用权。
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法人的信用。
6、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死者享有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的人格权,对死者人格权进行侵犯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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