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合理使用期限内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
1、返修处理。
当项目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范、标准或设计规定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采取整修等措施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时,可采取返修处理的方法。
2、加固处理。
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通过对缺陷的加固处理,使建筑结构恢复或提高承载力,重新满足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的要求,使结构能继续使用或改作其他用途。
3、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返修、加固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
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
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
工业建筑物出现放线定位的偏差,且严重超过规范标准规定。
又如,某些部位的混凝土表面养护不够的干缩微裂,不影响使用和外观,也可不作处理。
(2)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
混凝土结构表面的轻微麻面,可通过后续的抹灰、刮涂、喷涂等弥补,也可不作处理。
再比如,混凝土现浇楼面的平整度偏差达到1Omm,但由于后续垫层和面层的施工可以弥补,所以也可不作处理。
(3)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
(4)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工程施工时,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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