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二、网络侵权的方式
1、网页网站抄袭复制侵权就一个网页来说,一般都是由文字、图画、录音、活动影像等多媒体的元素构成。
网页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以及其内任何一部分作品,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只要该网页内容的选择或编排具有独创性,具体内容构成作品。
则对其抄袭、复制等行为就涉嫌侵权行为。
2、网络上传和下载侵权网络上传,将现实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视、音乐等数字化后上传到虚拟的网络空间,就得尊重原著作权人的权利。
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括默视同意),将其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网上,就构成侵权。
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将此种行为定性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与网络上传相对应,将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下载,并以非电子化的方式出版、发行、传播等行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又不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时,就涉嫌构成侵权。
因为网络创作受著作权保护,所以出版社、图书音像公司如未经授权将该作品下载并出版发行,就构成侵权。
3、网络转载侵权报刊,出版社无权擅自在数字化媒体上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单个作品。
在我国有个例外,即报刊转载的“强制许可”:
已在报刊上登载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社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可以在网络上进行转载,但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
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4、网络链接侵权网络链接价值和技术的优越性受到重视。
一般认为普通链接提供的是链接通道服务,设链者如同引路人,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标记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也未传播被链接的内容,因此并不侵权。
即使侵权也属于间接(帮助)侵权,即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者在知道链接指向的是侵权作品时,有义务及时停止链接通道服务以“抑制侵权”。
否则构成帮助侵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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