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交通事故判责不服怎么处理?
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且复核以一次为限。申请复核的时候要明确请求以及理由和主要证据。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次数仅以一次为限。
二、交通事故的处理部门是哪个?
1、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3、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上述的规定处理。
三、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地是哪里?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赔偿,根据侵权行为诉讼原则确定管辖地。
2、“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法院起诉。
3、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如被告为公民的,其住所地为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判责结果不服的,是需要在收到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三天之内,向上级的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同时需要将收集到的证据和材料一同提交给上级公安机关的,如果超过了三天的时效没有提起行政复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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