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建设工程监理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是指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是指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应该是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合同,然后在这个活动里面会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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