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子女抚养协议可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2、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在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可以更改的。
一种方式是离婚的双方协议变更,另一种方式就是起诉,要求法庭变更抚养权。不受期限的限制。但是如果是诉讼要求变更,法律规定有可以变更的理由,相应的证据证明才可以。
二、有探视权的一方,发现子女的姓氏变更了,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1、有探视权的一方,发现子女的姓氏变更了,不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2、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1)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3)如果协商一致,一方全部负担是可以的,当然,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可以。
(4)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应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离婚的时候若是孩子没有成年,男女双方通常需要协商确定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后,若是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不想再继续抚养孩子,那么可以向对方协商变更抚养权的归属,对于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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