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有什么规定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哪些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没施的管理规约。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
对不遵守管理规约,责任心不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委员予以更换。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如何,与业主利益有直接关系,需要通过业主大会集体决策选聘和解聘。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建、重建,涉及费用的负担,事情重大,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上述所列事项外,对建筑区划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也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处分共有动产或者不动产,或者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需要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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