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七百七十七条【定作人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
定作人应依约定的期限和数额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合同中对支付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惯例;
如果还是不能确定的,应依同时履行原则给付酬金。
3.协助义务。
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
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
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活动中,定作人对定作物可以作出要求。
而作出要求后,定作人中途变更定作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要对承揽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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