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条第1款是对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的含义是:
双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之所以对通过虚伪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否定,是因为这一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法律效果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双方对此相互知晓,如果认定其为有效,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款虽未明确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须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实际上双方对虚假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反映出二者必须有一个意思联络的过程。这也是虚伪表示区别于真意保留的重要一点,真意保留的相对人并不知晓行为人表示的是虚假意思。本条第2款是对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
行为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当同时存在虚伪表示与隐藏行为时,虚伪表示无效,隐藏行为并不因此无效,其效力如何,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具体来说,如果这种隐藏行为本身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那么就可以生效。
二、虚假表示与恶意串通有哪些
区别
1、主观因素不同。
虚假意思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效果意思,其并不意味着存在恶意,可能存在多种原因。
恶意串通是以当事人主观“恶意”及目的违法为前提。
2、意思表示外观含义不同。
虚假意思表示系指违背真意之表示,表面行为虚假,真实意愿被隐藏起来。
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并不以虚假为要件。
3、法律评价基础不同。
如前所述,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而其中的动机和意图并没德上的否定评价,即法律与道德评价可能会有不一致的情形。
而恶意串通却明确有贬义的意思,显然在道德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此意义上,法律与道德评价一致。
综上所述,双方通过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当该隐藏行为本身符合该行为的生效要件,那么就可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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