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约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当事人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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