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托人迟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其中受托人逾期2个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受托人应当交还技术资料和样品,返还已付的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托人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缺陷,但委托人同意利用的,受托人应当减收报酬并采取适当补救措施;
工作成果、服务质量有严重缺陷,没能解决合同约定的技术问题的,受托人应当免收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样品等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样品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4、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在短期内难以发现缺陷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在保证期内发现服务质量缺陷的,受托人应当负责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但因委托人使用、保管不当引起的问题除外。
5、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样品、材料或者工作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受托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发现继续工作对材料、样品、或者设备等有损坏危险,但未及时通知委托人或者未采取适当措施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四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按照规定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违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违约的话是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还有其他相关的损失也是要赔偿的,所以说这点大家需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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