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擅自抵押租赁物怎么办
当租赁人擅自抵押租赁物时,出租人可以如下进行处理:
1、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2、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善意取得融资租赁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张抵押无效,要求取回租赁物,但可以要求租赁人赔偿。
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要看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3、第三人通过抵押权取得租赁物的,只要存在以下情形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无效,要求返还租赁物。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4、出组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融资租赁活动中,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一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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