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监护人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或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或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都会导致监护关系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1、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2、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为法律行为。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得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
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
3、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害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并设有监护法院等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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