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债务部分履行的构成要件
1、部分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内的履行,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则为提前履行,如果是在履行期限之后履行则为迟延履行。
2、可以部分履行的合同标的物是可分的,也就是说在数量上可以分成不同的部分而不影响其性质和作用。
3、部分履行有两种情况:
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内将应当一次履行的债务采用分批履行的办法而全部履行;
债务人虽然没有分批履行但履行标的物的数量不够。
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对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因为部分履行债务往往会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能真正实现。
当然,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那么债权人应当接受这种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中的“利益”主要是指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履行利益是债权人因债务人履行合同以后所得到的积极利益债务人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是指因债务人部分履行而导致债权人比债务人全部履行时多支付的费用。
这部分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因为该费用的产生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如果因提前履行债务而增加费用的,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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