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但其可以像自然人一样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能够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以它的机关的意思作为其意思,以其机关的行为为其行为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称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
法人之所以能够具有独立的人格就是因为其有独立的财产,这是其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
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所以具有了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在企业法人中,是否批准一个法人设立的行为,是一个行政许可行为。
发起法人组织人通过合伙的行为获得了国家行政权力的确认,这就意味着引起了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产生了法人,其就可以享有各种民事权利、承担各种民事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承担履行职能时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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