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承机关时,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机关法人资格的取得】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终止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二、法人登记的主管机关有哪些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2)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3)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3、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2)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6、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如果没有继任的机关,终止后权利义务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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