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失踪人重新出现以后,经过其本人申请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宣告失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五条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二、宣告失踪有哪些
规定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4、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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