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有什么规定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的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有什么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一、民法典的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有什么规定

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据相关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八百六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归属与分享】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没有相同技术方案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具有创造性的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等技术成果。

这种技术成果在当事人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时尚不存在,只有经过研究开发方的创造性活动才能取得。

(2)技术开发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互有对价,因此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成立生效不以实物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告合同成立,因而为诺成合同。

由于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而且技术的研究、开发牵涉的时间长,因此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一般由双方共同承担。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一般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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