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办理
(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及抵押变更登记
1、除国家机关、公益设施外,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村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涉及所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
若土地登记的内容与实际不符,应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再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按份共有的土地,应按各占土地的比例,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土地分摊给各土地使用者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5、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该土地上的房屋等附着物同时抵押。
6、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登记时,抵押人必须与经依法登记确认的土地使用者一致。
抵押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合法组织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等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7、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必须经土地所有者同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进行抵押的。
如果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要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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